倉儲物流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十條規定
第一條【消防安全責任】倉儲物流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
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倉儲物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本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
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
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
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條【管理人員及部門】倉儲物流企業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經營、儲存、運輸甲、乙
類危險品的倉儲物流企業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其他倉儲物流企業還應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
理職能部門。
各倉庫(堆場)每個班次應當至少明確一名保管員為本倉庫(堆場)的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檢查、消除
火災隱患,并維護裝卸過程中的消防安全。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
,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
施。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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